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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与方式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在合规前提下,充分、准确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经营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各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以及在册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相关新闻媒体,包括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其它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十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上述信息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内部敏感信息;

(十二)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安排。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其他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办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有:

(一)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信息披露、投资者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三)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客观引导媒体的报道,协调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组织和安排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股价异常波动、内幕信息泄露进行核查,根据监管规定和公司舆情管理履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办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参加投资者调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宣传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信息;

(四)通过公司网站和电子邮箱与投资者沟通;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六)一对一沟通;

(七)现场参观;

(八)回复电话咨询;

(九)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络平台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有相同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可以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或座谈沟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特定对象接待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应事先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应提前进行预约登记,经公司同意后确认相关接待日程安排,并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附件1),签署《承诺书》(附件2),以快递或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公司。

第三十九条 承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特定对象的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在特定对象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严谨性,回复内容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十一条 每次完成接待后,应及时对拟存档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及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进行复核,若发现因疏忽而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 保密及披露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外部机构及其人员的须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履行保密审批、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对外提供资料、沟通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内部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保密管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上报、披露,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3),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网站刊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1、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2、承诺书

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1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 接待:是( )否( )

来访人员姓名来访人员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____________
来访时间及地点
调研提纲
拟访谈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2

承 诺 书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两日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 权 代 表):

(签章) (签章)

证件号码: 日期:

附件3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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