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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五章 审计评价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结果运用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监察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或外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任期时限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间数。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反映整个任职期间,被审计对象之前已做过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期间可不再重复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的,不受以上时间范围限制。

第五条 经济责任的被审计部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部门;被审计对象为关键管理岗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关键管理岗位人员,以及能够代表公司对外发生经济行为的一般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审计部门,依据外部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应在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前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审计工作内容和质量提出要求;受聘的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开展审计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所反映的有关经营管理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下列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具体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以及业务档案等;

(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四)以往审计的有关资料和整改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采用现场审计或非现场审计;可以提请公司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被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廉洁和道德风险防控、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一)经营业绩的审计,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部门是否建立、制定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经营决策是否合理、正确、合法,是否存在损害企业长远利益的行为;

(三)合规经营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部门各业务管理是否存在风险,被审计对象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四)被审计对象履职情况,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有效地履行其岗位职责。有关决策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五)廉洁从业和道德风险防控、企业文化建设的审计,主要检查评价被审计对象廉洁从业和道德风险防控及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主要是根据外部监管要求或内部管理需要,开展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报告和追踪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确定项目主审后,由项目主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点、时间、人员安排及审计要求等,并逐级报送部门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审计项目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工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对象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的书面反馈。经充分沟通后,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结论性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四)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规范经营及合规管理情况;

(六)内部综合管理情况;

(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八)审计评价和建议;

(九)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年底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主要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责任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被审计对象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应依法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公司应当责令其改正或予以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或其所在部门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行为,公司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给有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的,应当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失公允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或明知有重大事项却不予披露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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