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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原则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认定依据第四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第五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监督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规范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过程中认定、申报、核销等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参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各项资产核销应先履行完毕其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再按本制度报公司审批,最后办理核销手续。各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基于本制度制定的核销管理细则,应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规范的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和应收票据等)、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其他重要资产;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上述资产的事实损失。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核销,是指根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客观证据,遵循既定有效的工作程序,对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的财务账面记录予以核销,包括资产的账面余额和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的某项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包括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第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信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针对不同资产性质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或方式形成相关会计政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原则

第八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公司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第九条 公司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实施“账销案存”管理,建立核销资产备查账。公司应责成业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追索,尽可能挽回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对报废、毁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应当认真清理,分类管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一条 对于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资产,应于批准当月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冲销资产余值和提取的相关准备。同时,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税务核销手续。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认定应严格坚持谨慎性原则。公司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认定,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十三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四条 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或无实物资产的资产清单;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公司风控法务部门对债权进行催告催收的记录;

(五)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对各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坏账损失、存货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其他金融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十六条 坏账损失财务核销认定依据。坏账损失是指公司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公司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应获取以下或相同效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及执行的相关文书;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工商存续状态证明材料、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相关文书;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相关文书;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相关文书;

(七)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的债务,其核销金额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八)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公司应依法进行催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等情形,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必要时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磋商仍不能收回的,必要时可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九)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

(十)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金融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认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金融资产损失,应获取以下或相同效力的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被投资单位破产,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等;

(三)若无法取得相关正式文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须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核销报告中详细写明被投单位具体情况及确实无法清算的原因;

2、被投单位已不存在或已经三年无法联系到,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或被投单位虽然存在,但确实无财产可供清算或公司组织清算所需费用高于清算后所得财产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财务困难或资不抵债的,应当获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合法、有效证据;

(七)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合法、有效证据;

(八)其他情形导致上述资产发生损失的,需提供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存货损失财务核销认定依据。

(一)存货盘亏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

(二)报废、毁损和变质的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100万元(含本数)以下或占公司同类型资产5%(含本数)以下),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的;或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的;或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的;或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的,应获取销售合同或可回收资金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中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六)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七)其他情形导致存货发生损失的,需提供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认定依据。

(一)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4、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资料;

2、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3、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4、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5、专业质量监测或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7、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处置、变现证明材料。

(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损失财务核销认定依据。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工程项目拆除、变现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物资损失财务核销认定依据。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制度存货损失财务核销认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认定依据。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公司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批,应当遵循以下授权进行:

(一)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金额六百万元以下,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金额一千万元以下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含本数),由董事会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含本数),由股东大会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内部认定、申报、核销工作程序:

(一)公司内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资产损失报告,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说明原因;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和意见;

6、核销资产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二)公司审计部门对资产损失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取证,提出审核、审查及责任意见,若涉及经济管理责任的,应另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三)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需由中介机构出具鉴定证明的资产损失,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法律、经济类相关鉴定证明;

(四)公司财务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经济价值判断等审核意见;

(五)资产损失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按照本制度授权规定,逐级提交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六)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批复及相关证据,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采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资产损失认定和财务核销工作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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