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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调整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与业务人员及关键岗位及一线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并同意以34.7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丽朱湘临李健

2023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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