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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与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及一线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拟定的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9名调整为213名,并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万股进行重新分配。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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