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准则解释15号的要求,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执行解释15号的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本公司按照解释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因执行解释15号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对合并比较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 | 2021年度(合并) | 2021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16,941,169,875.78 | 17,019,173,430.52 | 369,333,428.64 | 369,333,428.64 |
研发费用 | 181,928,853.15 | 103,925,298.41 | — | — |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精达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精达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