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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精达股份”或“公司”)部分管理层人员及员工(以下简称“持有人”)组建成立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在符合国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体持有人制定并审议通过《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第四条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由资金方式设立,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6,603.95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第六条 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届时公司向各持有人发送《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为准。第七条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重新分配后,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

第八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本计划持有人指实际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并相应享有相关股票权益的员工。

1、本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36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未全部出售股票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展期。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6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24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一)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第一次解除限售以2022年业绩为基数,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次解除限售以2022年业绩为基数,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每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方可解锁。若因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导致对应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未能解锁的,该部分股票权益不得递延,由管理委员会予以收回后,并以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售出金额孰低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绩效完成情况合格不合格
解锁比例10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成的前提下,个人实际解锁份额根据上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兑现,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当期解锁时点计划解锁股份数量×个人解锁比例。

因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未能完成归属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

员会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该批次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并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第十二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审议是否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

4、审议和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外部中介及其他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第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不含半数)份额同意即视为表决通过(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含)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7、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

会委员均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或非交易过户、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3、代表或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但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除外;

4、负责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5、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6、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7、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或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安排将当期可归属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

8、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事宜;

9、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权益的兑现安排;

10、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1、代表或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若有);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若有);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受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及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发出通知的日期。

6、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管理委员会决议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第三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所持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2个月后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存续期内,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解锁和分配,个人考核不再作为解锁条件:

1、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2、持有人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3、持有人出现管委会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由管理委员会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并以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分配。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管理委员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并分配的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6、公司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予以收回份额后,并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出资人。

1、持有人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

2、持有人因自身原因辞职、或公司原因辞退或协商一致离职的;

3、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理。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如持有人通过本方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收益税收政策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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