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吴怀连)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作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在2022年度的任职期间内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和议案,并对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本人自2022年9月21日起担任聆股份独立董事职务,自任职以来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2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全部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经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内容,均未发现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在所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情况。除此外,本人还参加了1次临时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规定,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本人在2022年度任职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9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对选举黄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对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分别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年12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中,对关于聘任柏疆红先生为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所做的工作
(一)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1、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和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一起探讨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2、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与其他委员一起认真监督公司薪酬考核情况,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3、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计划、内部控制、定期报告及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等进行了认真审核,勤勉尽职的履行了职务。
(二)履行职权情况: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
四、其他工作情况
2022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3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怀连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