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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了八次监事会,有关情况如下:

1、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7日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公告于2022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3、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4、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5、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6、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审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7、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8、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4日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对2022年公司的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本年度公司能够依法运作,决策层、监督层、执行层各负其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做出各项决策的过程均符合法律程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8次监事会、4次股东大会,监事会均出席或列席了有关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通过监督我们认为,上述会议召开的程序及时间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决策过程合法有效。监事会也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财务检查情况

2022年,监事会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对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通过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编制公司2022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的检查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了规范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从信披范围、标准、内部控制及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对信息披露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22年度公司共对外发布公告80份,其中,董事会相关公告71份,监事会公告9份。经检查,监事会认为:上述公告均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对关联交易的审查

2022年公司审议了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事

项,与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均按照有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经认真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公平、公开,无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担保的审查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通过了对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泰和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担保限额。

经监事会审查,2022年公司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未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资本运作方面的审查

2021年公司启动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2022年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十一次会议对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调整进行了审核,通过相关议案;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民士达拟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八、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查

2022年公司启动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监事会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十六次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九、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查

监事会根据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关于以有偿使用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向控股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认为公司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同意该报告。

十、对其他有关情况的审查

2022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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