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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二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通过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和检查监督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我们仔细审阅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为本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已连续为公司服务21年。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所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担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续聘为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未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未与其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利用经营性资金往来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金,不存在由此而导致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1、2022年4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5月5日召

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东泰和新材”)、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宁夏泰和芳纶”)、宁夏泰和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夏泰和兴”,曾用名“宁夏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纽士达氨纶”)、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泰和销售”)、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民士达纸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根据该决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担保限额人民币33.41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3.3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30.11亿元),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泰和兴”,曾用名“烟台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合并报表内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烟台泰和兴为宁夏泰和兴向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本次贷款的主要用途为购设备和土建款,由烟台泰和兴全额提供担保,宁夏泰和兴的其他股东烟台国勇投资有限公司、张军岩以其股权质押给烟台泰和兴,宁夏泰和兴以其资产提供反担保。

2、截至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4,305.61万元,未超出批准额度。

3、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为控股子公司的所有担保均已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均已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由此而导致的风险。

四、关于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就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该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批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应的辅助资料,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自有闲置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不超过182天)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R2稳健型)或券商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风险等级≤R2中低风险),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的银行理财产品,累计有效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七、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公司已制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现就会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查了宋西全先生、迟海平先生、马千里先生、陈殿欣女士、李贺先生、齐贵山先生、王吉法先生、金福海先生、程永峰先生、陈革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公司章程》第95条和《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我们认真审查了宋西全先生、迟海平先生、马千里先生、陈殿欣女士、李贺先生、齐贵山先生、王吉法先生、金福海先生、程永峰先生、陈革先生的履历及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3、王吉法先生、金福海先生、程永峰先生、陈革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其符合《独立董事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4、上述候选人经历了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等程序,并将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5、本次董事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相关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其提名选举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提名其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九、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现就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标准是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其他上市公司的独董津贴水平制定,符合有关规定;

2、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标准经过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并将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参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的跟投,有利于培育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经营团队和核心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归属感,实现公司和核心骨干利益的高度绑定,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十一、关于职业经理人有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职业经理人有关事宜的议案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对职业经理人2022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符合公司经营及发展情况,对部分制度进行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二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

2023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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