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反映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事项。
独立董事:朱怀念 刘浩 李燕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