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3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并放弃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并放弃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受让控股子公司南京格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4%股权并放弃剩余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布局,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决策,旨在优化公司整体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交易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并放弃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的审议结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玉生
靳 明
陆幼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