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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上市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三年三月

3-1-3-2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武鑫、沈杰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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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4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5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8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9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21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22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22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 27

十、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8

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30

十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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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联域光电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

证券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锦天城

律师、锦天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天健

会计师、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深交所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报告期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

上市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交易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面值为1.00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美元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保荐协议》

《保荐协议》《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7-499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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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发光二极管,是“light-emitting diode”的缩写,是一种当被电流激发时通过传导电子和空穴的再复合产生自发辐射而发光的半导体

LED灯具

LED灯具指能透光、分配和改变LED光源分布的照明器具

户外照明

户外照明应用于市政道路、户外停车场、机场、船舶港口等场景的照明

工业照明

工业照明应用于工业厂区、仓库、车间等场景的照明

特种照明

特种照明应用于专业照明场所如温室、石油石化区、大型体育场馆等场景的照明

体育照明

体育照明应用于体育场馆等场景的照明

智能照明

智能照明指利用物联网技术、有线/无线通讯技术等实现对照明设备的智能化控制的照明

ODM

ODM原始设计制造商(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制造商提供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后期维护的全部服务,采购方负责销售的生产方式。采购方通常也会授权其品牌,允许制造商生产贴牌产品

UL

ULUL认证在美国属于非强制性认证,用于产品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测和认证

光效

光效光源所发出的总光通量与该光源所消耗的电功率(W)的比值,单位lm/W

光谱

光谱复色光经过色散系统(如棱镜、光栅)分光后,被色散开的单色光按波长(或频率)大小而依次排列的图案,全称为光学频谱

显色指数

显色指数指光源对物体还原阳光下给人的视觉感受能力的高低,显色性越高,显色指数值越接近100,对物体的色彩还原能力越强

注:本上市保荐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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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72号正大安工业城6栋101-601;7栋101-301;12栋101-301;17栋101-301;21栋101-201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2月1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6月23日
注册资本:5,49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年华
董事会秘书:甘周聪
联系电话:0755-29683009
互联网地址:http://www.snc-lighting.com/cn/index.html
主营业务:LED户外、工业及特种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专注于中、大功率LED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户外、工业照明领域,并持续向植物照明、体育照明、防爆照明等特种照明领域拓展。近年来,在“双碳”背景下,公司进一步推进产品智能化、物联化创新,实现照明产品二次节能,为公司持续发展赋能。公司主要以ODM模式为国际品牌商或区域品牌商提供差异化、定制化LED照明产品。经过十余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北美市场领先的户外、工业LED照明产品制造商。未来,公司将立足北美,面向欧洲、亚洲等国际市场,在巩固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基础上,实现全球化布局的战略规划。

1、公司率先布局LED户外、工业照明,占据先发优势,并通过技术创新推进产品智能化、物联化应用

户外、工业照明产品主要应用于市政道路、工厂车间等场所,以中、大功率灯具为主,技术难度及维护成本较高,性能和质量要求严格。例如,户外照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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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高低温、雨雪、风沙、雷击、盐雾等各种复杂自然环境,工业照明强调在强腐蚀、强冲击、电磁干扰等工业环境下提供全天候稳定照明。公司率先布局LED户外、工业照明市场,攻克中、大功率灯具在配光、散热、稳定性等方面的诸多难点,实行差异化竞争,占据先发优势。公司产品创意设计获得了汉诺威工业(IF)设计奖,得到了国际工业设计领域的权威认可。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共有179项境内专利及48项境外专利,产品通过FCC/UL/DLC/CUL/CE/ROHS/SAA等多项认证,具备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公司以市场发展趋势为导向,将多色温、多功率可调等技术应用于照明产品;自研LED灯具标准化接口技术,并取得美国发明专利,可一站式集成雷达微波、红外、光控、蓝牙等智能感应器,以嵌入式软件作为控制核心,实现无线组网、远程自动化控制,推进产品智能化、物联化应用,实现产品二次节能。

2、公司通过国际品牌商严格准入制度,积累优质客户资源构建核心业务护城河

公司通过在国际市场上的多年布局与发展,成功开拓朗德万斯(LEDVANCE,原欧司朗照明业务)、昕诺飞(SIGNIFY,原飞利浦照明业务)、CURRENT(原GE旗下照明业务)、美国合保(HUBBELL)、RAB照明(RABLIGHTING)等国际及北美知名照明企业,并借助国际品牌商的全球销售网络逐步拓展欧洲、亚洲等市场。

头部知名品牌商的供应商准入制度通常极其严格,需要对其研发、设计、生产、交付能力、管理体系、质量管控等进行全方位审核,进入周期长达两到五年。制造商一旦完成准入并进入品牌商的供应商名录后,品牌商在后续产品的技术改进、更新换代和备件采购等方面均对其存在一定的技术、产品及售后服务依赖。因此,客户通常会与其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上述优质品牌客户资源在公司核心业务领域形成了较强的护城河。

3、公司在优势领域快速发展,跻身北美领先的户外、工业照明制造商之列

北美地区聚集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商,为我国最大的照明产品出口目的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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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区域消费能力强、市场空间广阔、品质要求高。根据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度公司户外照明灯具路灯位居我国出口企业第三名,出口美国市场排名位居首位;公司工业照明灯具工矿灯位居我国出口全球市场企业第二名。公司已跻身北美市场领先的户外、工业照明制造商之列。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资产合计801,821,863.38935,837,794.93415,733,647.60340,375,192.55
负债合计479,305,844.67686,685,658.31258,316,093.20181,885,268.04
所有者权益合计322,516,018.71249,152,136.62157,417,554.40158,489,924.5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621,948,226.111,225,426,328.04632,379,749.50523,928,175.38
营业利润82,205,368.61118,310,954.8868,311,637.9745,739,553.58
利润总额82,228,155.42118,488,022.4368,119,229.5745,808,230.37
净利润69,807,888.03105,849,733.6159,046,012.4035,795,124.1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1,077,911.9864,484,289.0354,483,332.0241,158,603.6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331,975.72-10,465,848.03-14,408,207.88-9,493,431.4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459,200.63-39,658,282.98-63,250,000.0019,845,400.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78,880,115.459,991,033.91-30,283,102.9750,927,6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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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净增加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94,755,128.19115,875,012.74105,883,978.83136,167,081.80

4、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项目2022.6.30/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流动比率(倍)1.591.321.531.80
速动比率(倍)1.210.851.041.3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7.3571.1459.8752.09
资产负债率(合并,%)59.7873.3862.1353.44
利息保障倍数(倍)41.2634.0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496.317.769.87
存货周转率(次)2.164.694.354.8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0,076.9914,765.997,093.804,718.0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6,980.7910,584.975,904.603,579.5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7,291.479,534.755,490.756,351.81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813.684.004.5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2.021.174.173.2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1.440.18-2.324.0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5.874.5412.0512.64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8、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10、每股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期末股本;

11、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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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期间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稀释
2022年1-6月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4.421.271.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5.511.331.33
2021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3.871.931.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8.521.741.74
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8.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5.62--
2019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2.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7.37--

注1:报告期内,公司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注2:公司于2021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为有限公司阶段,每股收益指标不适用;注3: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基本每股收益=P÷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3、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稀释每股收益=[P+(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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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营业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166.02万元、63,014.09万元、122,148.16万元和62,010.74万元,2019-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53.02%,增长速度较快,其中,2021年,随着与发行人合作的深入,部分存量客户大幅增加原有品类的采购或新增采购品类,叠加部分客户于报告期内进入到批量供货阶段、采购量快速增加,导致发行人收入快速增长。同时,受海运资源紧张、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芯片紧缺等多个阶段性或者偶发性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游客户普遍加大采购,2021年下游照明应用市场需求出现超预期增长,进一步促进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发行人所处的户外、工业等LED照明行业市场空间广阔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受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增加、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贸企业面临外需走弱、风险加大等多重挑战,且随着原料价格上涨、海运资源紧张、芯片紧缺的情况得到缓解,市场预期逐步回归理性,若未来外需持续走弱,发行人可能面临在手订单下降、营业收入下滑的风险。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50%、23.93%、19.88%和21.69%。未来如果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率波动加剧、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或是公司不能持续为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出口业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1.63%、

93.67%、94.19%和94.76%,占比较高。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

(1)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产业格局的深度调整,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推动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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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制造业回流。我国中高端制造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面临着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公司出口至美国的LED灯具及部分LED光源涉及加征关税,主要适用税率为25%,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美国客户的采购成本并可能传导至公司产品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37,025.97万元、45,966.25万元、93,351.01万元和49,944.8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98%、72.95%、76.42%和80.54%。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或公司产品出口的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品进一步实施加征关税或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政策,导致产品销售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47,799.37万元、59,024.95万元、115,049.03万元和58,761.12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63%、93.67%、

94.19%和94.76%,发行人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未来人民币汇率可能会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宏观因素的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加。人民币汇率波动,一方面影响公司产品出口销售价格,另一方面也会使公司产生汇兑损益。报告期各期,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影响,公司汇兑损益金额(负数为损失)分别为11.49万元、-1,390.49万元、-836.90万元和1,948.1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25%、-20.41%、-7.06%和23.69%,对公司利润总额影响较大。如果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将影响公司海外市场销售的价格竞争力,并造成汇兑损失,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3)出口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出口退税及留抵退税累计金额分别为4,843.81万元、5,343.26万元、11,645.97万元和4,858.0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25%、8.45%、9.50%和7.81%。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若未来国家对公司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较大幅度的下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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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地租赁风险

截至2022年9月,联域光电及其子公司正在租赁的30项境内物业中,出租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物业共有20项。公司租用的房屋未来不排除因当地政府土地规划发生调整,或因产权存在瑕疵、房屋拆迁改建等原因而被要求拆迁,公司可能面临租赁提前终止、另行租赁经营和办公场所的风险,将可能给公司的短期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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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不低于1,83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1,83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7,32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市盈率【】倍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发行前每股收益【】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发行后每股收益【】元
发行市净率【】倍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监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发行方式进行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照明生产总部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其中主要包括承销及保荐费用【】万元;审计与验资费用【】万元;律师费用【】万元;评估机构费用【】万元;信息披露费用【】万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万元
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股票上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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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武鑫、沈杰担任本次联域光电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武鑫先生: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树根互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沈杰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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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及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树根互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梅超,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梅超先生: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伸、王佩韦、黄希颖、王涵、郑东。

张伸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佩韦先生:理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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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黄希颖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王涵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晋中市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公募公司债项目、道尼尔海翼有限公司境外欧元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郑东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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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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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1年8月10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5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22年3月28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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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2年3月29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2年4月7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进行审议后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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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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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董事会的批准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的相关议案。

为响应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2月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条件的议案》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2022年3月26日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为响应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行人于2023年2月18日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条件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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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

1、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

目前,全球LED产业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以亚洲、北美洲和欧洲三大区域为核心的产业格局。2021年,中国照明产业规模已达6,800亿人民币,占全球比重已近三分之二,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完备的基础设施奠定了中国作为全球照明制造中心和供应链枢纽的地位,行业成熟度较高,产业集群效应凸现。在前述背景下,以发行人、立达信、阳光照明、得邦照明等为代表的国内照明企业,凭借自身技术优势、设计能力、生产及质量管控优势等,获得国际品牌商的认可,主要以ODM模式经营并销售LED照明产品,满足品牌商日趋复杂的功能需求,已成为全球LED照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LED照明产品开发、制造的关键职能。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第三方行业研究报告,了解国内外LED产业格局和同行业发展状况;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并对发行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属于市场成熟模式。

2、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166.02万元、63,014.09万元、122,148.16万元和62,010.7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579.51万元、5,904.60万元、10,584.97万元和6,980.7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351.81万元、5,490.75万元、9,534.75万元和7,291.47万元,发行人经营业绩呈稳定增长趋势。

发行人在手订单较为充足,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广阔且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发行人已在户外照明、工业照明细分产品领域及北美市场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先发优势,优质的客户资源为发行人保持持续稳定的经营业绩奠定了坚实基础,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变化趋势;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在手订单情况,并对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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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分析发行人所面临的市场空间、客户资源及竞争优势,判断业绩增长的可持续。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

3、发行人规模较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166.02万元、63,014.09万元、122,148.16万元和62,010.74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员工1,196人,总资产为80,182.19万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含制造业)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发行人各项指标符合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属于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了解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及员工规模;通过查阅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并与发行人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发行人的企业属性。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规模较大。

4、发行人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发行人市场竞争力突出,为北美市场领先的户外、工业LED照明产品制造商。发行人自研LED灯具标准化接口技术,并取得美国发明专利,可一站式集成雷达微波、红外、光控、蓝牙等智能感应器,以嵌入式软件作为控制核心,实现无线组网、远程及自动化控制,是细分照明市场少数产品款式规格齐全、具备快速响应及交付能力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与技术沉淀,公司在海外市场竞争力突出。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度公司户外照明灯具路灯位居我国出口企业第三名,出口美国市场排名位居首位;公司工业照明灯具工矿灯位居我国出口全球市场企业第二名。公司已跻身北美市场领先的户外、工业照明制造商之列。

发行人市场知名度较高,获得众多行业内头部客户的认可。凭借在技术研发及产品设计、产品质量管理及快速响应的定制化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发行人与朗德万斯(LEDVANCE)、昕诺飞(SIGNIFY)、RAB照明(RAB LIGHTING)、美国合保(HUBBELL)等国际或区域知名品牌商形成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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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为深圳市照明与显示工程行业协会会员及理事单位、深圳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促进会理事单位,拥有国际权威第三方认证机构美国UL授权实验室。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由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深圳市照明与显示工程行业协会、汉诺威工业设计论坛等业内权威协会或机构颁发的“2021中国照明电器行业竞争力二十强企业”、“2021年度中国LED行业营收50强”、“汉诺威工业(IF)设计奖”等多项殊荣。根据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关于发布2021年度中国照明电器行业企业评价结果的公告》, “(包含发行人在内的)这些上榜企业是中国照明电器行业的优秀代表,是带动我国从照明大国向强国迈进的先锋力量”。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核心技术资料、获取第三方市场数据,并对主要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技术优势和海外市场竞争力情况;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在手订单情况,并对发行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客户结构和市场开拓情况;通过查阅发行人获得的行业奖项和第三方评价情况,了解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行业影响力。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突出、市场知名度较高、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二)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要销售应用于户外、工业场景的LED照明产品,并推进产品智能化创新。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与 LED 照明行业相关的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积极支持LED 照明行业的发展。2017年发改委发布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以需求为牵引,推动LED照明产品在公共机构、城市公共照明、交通运输、工业及服务业、居民家庭及特殊新兴领域等的应用推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等列入鼓励类产业;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将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作为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之一,其中包括“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相关产业政策为我国 LED 照明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发行人研发和销售节能照明产品、拓展海外业务提供了发展动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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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主要业务合同、经营业务所需的批准和许可证书及对其经营活动场所的实地走访,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从事LED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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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49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83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7,320.00万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1,83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7,320.00万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579.51万元、5,490.75万元、9,534.75万元,累计为18,605.01万元,超过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超过6,000.00万元;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15.86万元、5,448.33万元、6,448.43万元,累计为16,012.62万元,超过1亿元;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52,392.82万元、63,237.97万元、122,542.63万元,累计为238,173.42万元,超过10亿元;发行人满足《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项“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的标准,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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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的工作安排如下: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信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或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决策制度规定; 2、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3、建立重大财务活动的通报制度; 4、若有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行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依据《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完善的分权管理和授权经营制度; 2、督导发行人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 3、对高管人员的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并发表声明。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的规定; 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事项; 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2、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对外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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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安排
项; 3、对发行人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2、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1、督促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相关约定;

2、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疑义的,督促中介机构做

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在保荐期间与发行人及时有效沟通,督导发行人更好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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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武鑫、沈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邮编:100010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十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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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梅超

保荐代表人签名:

武鑫 沈杰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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