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0日,向7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800.0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静 曾繁华 张丹丹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