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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同的期货品种。
3、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4、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帐户,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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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通过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七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同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在获得批准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分管销售的副总裁、分管采购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负责人。公司总裁为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公司总裁及其授权人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九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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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2、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人由期货领导小组指定。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和风险控制员岗位。各岗位人员分别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内设。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制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2、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3、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4、会计核算员:相关帐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5、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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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授权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裁签发。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与涉及经营部门与业务部门达成一致后,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及额度等。
第十八条 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由风险控制员审核,经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财务部相关主管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帐务处理。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执行交易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在24小时内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打印并传递给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控制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相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在持有的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日时,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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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套期保值目标拟订平仓、移仓或交割方案,经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执行;
(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①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候选单位;
2、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七条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呈批的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险;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员岗位,风险控制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的其他岗位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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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将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形成专门报告或标准帐表,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该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根据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领导小组、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2、风险处理程序:
(1)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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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告期货领导小组,责成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于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情况、套期保值效果、下月套期保值规划、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套期保值办公室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情况。
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交易员在单笔交易达成后24小时内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控制员报告该单笔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2、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向财务总监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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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公司财务部门应立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报告,以确保公司在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境内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披露及临时披露内容由期货领导小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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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公司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