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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购股份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约束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充分调动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队凝聚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苏州龙杰 独立意见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冯晓东、陈达俊、梁俪琼

2023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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