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Taotao Vehicles Co., Ltd.)(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特别提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涛车业”、“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9,333,6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3,965,41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9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价格73.4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5.7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43.99倍(截至2023年3月2日,T-4日),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73.7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贸易政策不利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占其营业收入比例均在98%以上,当前国际政治、法律、经济等条件颇具复杂性,包括政治环境、法律法规、进入壁垒、贸易摩擦、合同违约等,均可能对发行人的出口业务产生一定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目前,上述国家或地区除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口出台了相应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比如欧盟CE认证适用指令和美国EPA法规等)以及各进口国制定的各类合格评定模式或准入制度外,没有特别的限制性技术贸易政策。如果未来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相关产品的贸易政策和认证制度发生变化,或主要海外市场的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或发生激烈的贸易战,则公司的业务和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存在销往欧盟市场的部分型号产品取得CE认证或通过RoHS检测时点晚于销售时点的情形,但金额较小、比例较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销往欧盟市场的相关产品均按照不同型号取得CE认证或通过RoHS检测。发行人销往欧盟市场的部分型号产品取得CE认证或通过RoHS检测时点晚于销售时点的情形并不会对发行人产品销售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欧盟CE认证规则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在欧盟市场的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但如果未来欧盟地区对发行人相关产品的贸易政策或认证制度发生变化,而发行人未及时进行相关认证,则存在被
处罚的可能性。
(二)境外子(孙)公司管理运营风险
北美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全地形车市场,也是全球主要全地形车厂商竞争激烈、投入巨大的市场。基于建立国际化品牌、树立全球化竞争地位的战略考虑,公司在美国和加拿大设立了多家子(孙)公司,负责北美市场的开拓和运营。由于前期公司对于北美市场尚处于开拓阶段,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境外子(孙)公司以往年度存在较大亏损。随着运营日益完善,境外子(孙)公司经营状况近两年已得到较大幅度改善,若北美子(孙)公司运营无法有效应对竞争对手挑战、不能充分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将可能面临较大的运营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国际化竞争战略构成巨大挑战。
(三)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208.53万元、38,634.50万元、66,074.57万元和75,612.1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12%、36.01%、44.40%和48.01%。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构成,公司定期对存货情况进行检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分别计提了384.32万元、721.82万元、1,443.82万元和1,607.7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主要采用“订单式”和“仓储式”生产模式,若对于产品销量预测不够准确,则可能出现备货过多的风险。如果新产品的推出挤占原有市场空间,可能致使现有库存产品难以消化,则会出现存货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境内外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在中国境内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受税收司法管辖,其中包括美国等境外市场。由于经济和政治条件的不同,公司不同税收司法管辖区域的税率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未来境内和境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的实际税率增加,可能使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产品主要实行“免、抵、退”的退税政策,增值税退税率分别为16%、13%。如果国家下调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能会增加公司
的成本,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美国自201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数项关税加征措施,相关加征关税目录涉及公司的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及摩托车等产品,美国加征关税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未来,若全球经济、政治环境动荡加剧,美国延续对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措施,或全球贸易摩擦事件升级,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美国地区为公司产品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除关税外,公司销售至美国地区的主要产品不存在进出口配额、反倾销、反补贴等限制性贸易政策情况。2018年以来,美国全球贸易政策呈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就我国出口产品而言,美国陆续发布了数项关税加征措施,加征对象主要涉及食品、化学制品和纺织品等基础贸易品,亦包括全地形车类、摩托车类、电动平衡车类、电动滑板车类、头盔类等产品。
若美国继续采取提高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措施或中美之间贸易摩擦升级,将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对美国的出口销售,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若美国政府取消或减免加征关税,因被加征关税而上调价格的产品,存在下调销售价格的风险。
(六)关联交易制度执行不当风险
报告期前期,发行人出于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存在向涛涛集团租用厂房及办公用房,向涛涛集团借款,收购关联方拓宇实业、佰奥工贸部分资产等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原则,并均已履行完毕。同时,为了保证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完整性,并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发生,发行人及子(孙)公司经与涛涛集团、拓宇实业、曹马涛协商后无偿受让其所持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已建立起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若发行人在后续实际经营中对相关制度执行不当,可能会对发行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增速放缓的风险
发行人目前的主要产品全地形车、摩托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的市
场空间广阔,并未出现饱和情况,其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6.35%,截至2022年6月底在手订单约为6.57亿元,仍然较为充足。同时,随着境外以及境内销售市场的持续开拓,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仍将呈现增长趋势。但鉴于国外疫情变化导致了消费补贴的减少或取消,且随着前期的高速增长,公司已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等因素影响,未来增速可能存在放缓的风险。
(八)2022年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77,354.7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5,239.71万元,下降比例为16.46%;净利润为9,722.5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361.45万元,下降比例为19.54%;扣非净利润为9,256.2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059.90万元,下降比例为18.20%。公司业绩较去年同期下降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2021年美国的消费补贴政策刺激了消费需求增加,2022年美国疫情补贴政策取消,相关地区的消费需求明显放缓;二是新冠疫情反复、俄乌战争、欧洲地区宏观经济形式复杂等,导致市场需求减少;三是2022年上半年海运费同比上涨,拖累公司业绩。
根据发行人的预测,公司2022年1-9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的区间为118,200至119,5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区间为13,300至15,1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区间为13,500至15,000万元,较2021年同期呈现一定幅度的下滑,其中营业收入下降区间为15.11%至
16.04%,归母净利润下降区间为12.09%至22.5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下降区间8.43%至17.59%。目前,上述因素没有明显改善,2022年全年业绩存在下滑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9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涛涛车业”,股票代码为“301345”,本次公开发行27,333,600股股票,其中23,965,416股将于2023年3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3月21日
(三)股票简称:涛涛车业
(四)股票代码:30134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9,333,6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333,6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965,41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5,368,18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7.45%,即203.7440万股,最终获配金额为149,649,968.00元。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
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30,74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2%。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可上市交易日期 |
(非交易日顺延)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中涛投资45,000,000
) | |
41.16
2026年3月21日曹马涛 28,500,000
26.07
2026年3月21日众久投资 3,850,000
3.52
2026年3月21日曹侠淑 1,500,000
1.37
2026年3月21日众邦投资 750,000
0.69
2026年3月21日浙富聚沣 500,000
0.46
2024年3月21日浙富桐君 500,000
0.46
2024年3月21日赖忠义 500,000
0.46
2024年3月21日孙永 400,000
0.37
2024年3月21日王钟忆 300,000
0.27
2024年3月21日裘益民 100,000
0.09
2024年3月21日王爱茹 100,000
0.09
2024年3月21日
小计 |
82,0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 2,037,440 1.86 2024年3月21日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
- |
无限售部分
11,935,916 10.92 ——网下发行股份
- |
限售部分
1,330,744 1.22 2023年9月21日网上发行股份 12,029,500 11.00 ——
小计
25,296,160 23.14 ——
小计 | |
合计 |
109,333,600 100.00 ——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9668号),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2020年度及2021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8,982.45万元、22,445.6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Taotao Vehicles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马涛住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10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助动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机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涛涛车业主要从事户外休闲娱乐兼具短途交通代步功能的汽动车、电动车及其配件、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下的“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578-3185868
传真号码:0578-3185868
互联网网址:www.taotaoatv.com
电子信箱:zqb@taotaomotor.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孙永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0578-3185868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
) |
1 曹马涛
持有债券情况 | ||
董事长、总经 |
理
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
2,850.00
通过中涛投
资持有4,500.00万
股
7,350.00 89.6341
无2 孙永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2021年10月至
2024年10月
40.00 - 40.00 0.4878 无
吴国强 董事
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
-通过众久投资持有2.40
万股
2.40
0.0293
无4 姚广庆
董事、副总经理
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
-通过众久投资持有3.00
万股
3.00
0.0366
无5 朱飞剑 监事会主席
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
-
通过众久投资持有2.00
万股
2.00
0.0244
无6 朱剑 监事
2021年10月至
2024年10月
-
通过众久投资持有1.60
万股
1.60
0.0195
无7 叶航
职工代表监
事
2021年10月至
2024年10月
-通过众久投资持有1.14
万股
1.14
0.0139
无
柴爱武 副总经理
2021年10月至
2024年10月
-
通过众久投资持有2.40
万股
2.40
0.0293
无9 楼贵东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21年10月至
2024年10月
-
通过众久投资持有3.00
万股
3.00
0.0366
无10 朱红霞 副总经理
2021年10月至
2024年10月
-
通过众久投资持有2.00
万股
2.00
0.0244
无11 娄杭 独立董事
2021 |
年
月至
2024 |
年
月
- - - - 无12 梅亚宝 独立董事
年
10 |
月至
年
10 |
月
- - - - 无13 叶晓平 独立董事
2021 |
年
月至
2024 |
年
月
- - - - 无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
) |
持有债券情况 | ||
合计 |
2,890.00 4,517.54 7,407.54 90.3359
——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中涛投资,其直接持有4,50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4.88%)。
中涛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浙江中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2MA28JT8360
2017年4月14日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4,500万元
实收资本 |
股权结构 |
曹马涛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上应路8号
注册地址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上应路8号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
法定代表人 |
曹马涛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经营范围 |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自营和代 |
理国家准许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
股权投资。
除持有涛涛车业股权之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曹马涛,其直接持有2,85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4.76%),并通过中涛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4,50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4.88%),合计控制发行人7,35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9.63%)。曹马涛的基本情况如下:
曹马涛先生,1984年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722198403******,住所为: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主要工作经历为:2007年2月至2017年11月任TAOTAO USA 董事、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18年1月任CANADA TT董事;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任TAO MOTOR董事、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9年10月任杭州智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3月至今任TAO MOTOR CANADA 董事、总经理;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任中涛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中涛投资执行董事;2015年9月,创立了涛涛车业,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任涛涛车业董事长,2017年4月至今任涛涛车业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但存在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众久投资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众久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缙云县众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2MA2E0C6200
2018年10月16日
3,080万元
出资金额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上应路8号
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类型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曹侠淑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
经营范围 | 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众久投资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众久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曹侠淑 2,799.52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职务 | ||
90.89 普通合伙人 销售经理
2 楼贵东 24.00
0.78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3 姚广庆 24.00
0.78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涛涛动力执行董事、总经理
4 田俊辉 22.40
0.73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5 李海波 21.28
0.69 有限合伙人 销售经理
6 吴国强 19.20
0.62 有限合伙人
董事、董事长助理;涛涛进
出口执行董事、总经理
7 柴爱武 19.20
0.62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8 朱红霞 16.00
0.52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9 朱飞剑 16.00
0.52 有限合伙人 监事会主席、销售经理
10 郑有明 16.00
0.52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11 马文良 13.76
0.45 有限合伙人 电机部负责人
12 丁雪英 12.80
0.42 有限合伙人 审计部经理
13 徐黎健 12.80
0.42 有限合伙人 事业部经理
14 付雨强 12.80
0.42 有限合伙人 电动车事业部总经理
15 朱剑 12.80
0.42 有限合伙人 监事、采购经理
16 卢凤鹊 9.60
0.31 有限合伙人 证券事务代表
17 陈红生 9.60
0.31 有限合伙人 车间主任
18 叶航 9.12
0.30 有限合伙人 监事、体系经理
19 曹君南 9.12
0.30 有限合伙人 涛涛科技总经理、执行董事
3,080.00 100.00 - -
2、众邦投资的基本情况
众邦投资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众邦投资的基
本情况如下:
缙云县众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2MA2E0C6Q7C
2018年10月16日
成立日期 |
出资金额 |
600万元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上应路8号
注册地址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曹侠淑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以上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众邦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曹侠淑
348.00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职务 | ||
58.00
普通合伙人
销售经理
盛文清
16.08 2.68
有限合伙人
成本会计
伍强
10.56
1.76
有限合伙人
销售员
章芳丽
9.60
1.60
有限合伙人
总账会计
应玲巧
9.60
1.60
有限合伙人
总账会计
李君平
9.60
1.60
有限合伙人
包装工
朱红文
9.60
1.60
有限合伙人
采购员
邓丰成
9.12
1.52
有限合伙人
销售员
余枝
8.64
1.44
有限合伙人
销售员
潘连明
8.16
1.36
有限合伙人
采购员
吴功德
7.68
1.28
有限合伙人
事业部经理
丁镇山
7.20
1.20
有限合伙人
深圳百客执行董事
樊治方
7.20
1.20
有限合伙人
技术员
陈勇方
7.20
1.20
有限合伙人
物控经理
陈爱强
7.20
1.20
有限合伙人
车间主任
尹念平
7.20
1.20
有限合伙人
技术员
任建俊
7.20
1.20
有限合伙人
技术员
丁秀林
6.88
1.15
有限合伙人 IT专员
李蕾
6.72
1.12
有限合伙人
运营副经理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郑有明
6.24 1.04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聂万庆
6.16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职务
1.03
有限合伙人
助理会计
杨胜
5.76
0.96
有限合伙人
财务经理
张浙霞
4.80
0.80
有限合伙人
助理会计
祁燕
4.80
0.80
有限合伙人
销售员
董保康
4.80
0.80
有限合伙人
车间主任
罗建荣
4.80
0.80
有限合伙人
技术员
胡碧波
4.80
0.80
有限合伙人
审计员
徐祖妃
4.32
0.72
有限合伙人
人力专员
胡孟升
4.32
0.72
有限合伙人
车间主任
朱凯
4.32
0.72
有限合伙人
采购员
孙玲芳
4.00 0.67
有限合伙人
技术员
陈新旺
4.00 0.67
有限合伙人
车间主任
倪益
3.84 0.64
有限合伙人
技术员
汤宗发
3.60 0.60
有限合伙人
线长/组长
杨哲
3.36 0.56
有限合伙人
采购员
曹照刚
3.20 0.53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丁锦奎
2.64 0.44
有限合伙人
技术员
许秀兵
2.40 0.40
有限合伙人
技术员
朱玲
2.40 0.40
有限合伙人
销售员
吴寿宜
2.40 0.40
有限合伙人
技术员
田朝明
2.40 0.40
有限合伙人
车间主任
李斌
2.00 0.33
有限合伙人
车间主任
陈鑑
2.00 0.33
有限合伙人
采购员
徐景卫
1.60 0.27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孙勇土
1.60 0.27
有限合伙人
车间主任
600.00 100.00 -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安排
众久投资、众邦投资针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3、公司股东曹侠淑及众久投资、众邦投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200万股,向社会公众发行2,733.36万股普通股,发行数量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中涛投资 45,000,000 54.88 45,000,000 4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曹马涛 28,500,000 34.76 28,500,000 26.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众久投资3,850,000 4.70 3,850,000 3.5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曹侠淑 1,500,000 1.83 1,500,000 1.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众邦投资 750,000 0.91 750,000 0.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浙富聚沣500,000 0.61 500,000 0.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浙富桐君 500,000 0.61 500,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赖忠义 500,000 0.61 500,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孙永400,000 0.49 400,000 0.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钟忆 300,000 0.37 300,000 0.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裘益民 100,000 0.12 100,00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王爱茹100,000 0.12 100,000 0.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涛涛车业
号资
管计划
- - 2,037,440 1.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
份
- - 1,330,744 1.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82,000,000 100.00 85,368,184 78.08 - -
网下发行无限售
股份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 11,935,916 10.92 无 -网上发行流通股 - - 12,029,500 11.00 无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小计 |
- - 23,965,416 21.92 - -
82,000,000 100.00 109,333,600 100.00 - -
注1: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0,083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合计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 限售期限 |
1 中涛投资 45,000,000 4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 曹马涛 28,500,000 26.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3 众久投资 3,850,000 3.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涛涛车业
号资管计划
2,037,440 1.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 曹侠淑 1,500,000 1.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6 众邦投资 750,000 0.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7 浙富聚沣 500,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8 浙富桐君 500,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9 赖忠义 500,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438,566 0.40 无
合计 |
83,576,006 76.45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最终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203.7440万股,限售期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45%,最终获配金额为149,649,968.00元。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东海证券创业板涛涛车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期 2022年11月10日备案日期 2022年11月16日备案编码 SXP714募集资金规模 14,965.00万元
管理人名称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实际支配主体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 |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 |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
) | 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 |
/
1 曹马涛
涛涛车业董事长、
总经理
核心员工 | ||
4,500.00 30.07 高级管理人员2 曹侠淑
涛涛车业销售经
理
3,155.00 21.08 核心员工3 孙永
涛涛车业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2,500.00 16.71 高级管理人员4 姚广庆
涛涛车业董事、副总经理;涛涛动力执行董事、总经理
970.00 6.48 高级管理人员
5 楼贵东
涛涛车业副总经
理
500.00 3.34 高级管理人员
6 卢凤鹊
涛涛车业证券事
务代表
450.00 3.01 核心员工7 朱红霞
涛涛车业副总经
理
410.00 2.74 高级管理人员
8 田欣谊
涛涛车业销售经
理
320.00 2.14 核心员工9 付雨强
涛涛车业电动车
事业部总经理
300.00 2.00 核心员工10 严琦飞
深圳百客财务人
员
280.00 1.87 核心员工
序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 |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 |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
) | 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 |
/
11 李海波
涛涛车业销售经
理
180.00 1.20 核心员工12 丁雪英
涛涛车业审计部
经理
180.00 1.20 核心员工13 柴爱武
涛涛车业副总经
理
核心员工
160.00 1.07 高级管理人员
14 徐黎健
涛涛车业事业部
经理
160.00 1.07 核心员工15 曹君南
涛涛科技总经理、
执行董事
150.00 1.00 核心员工16 陈红波
涛涛车业研发人
员
150.00 1.00 核心员工17 朱飞剑
涛涛车业监事会主席、销售经理
150.00 1.00 核心员工18 朱剑
涛涛车业监事、采
购经理
150.00 1.00 核心员工19 程鑫杰
涛涛车业销售经
理
150.00 1.00 核心员工20 徐彬
涛涛车业财务人
员
150.00 1.00 核心员工
合计 |
14,965.00 100.00 -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73.45元/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市盈率
、
24.81 |
倍(每股收益按照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6.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3.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5.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97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方式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410.00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03.74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45%。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数
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06.260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32.616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2.45%;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97.00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7.55%。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2,529.6160万股。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 |
根据《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426.3611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505.9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26.666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2.4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02.9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47.55%。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32401397%,有效申购倍数为4,302.90012倍。根据《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3年3月10日(T+2日)结束。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涛涛车业
号资管计划,其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03.74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4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1,590,934股、缴款认购金额为851,354,102.30元、放弃认购的数量为438,566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32,212,672.70
元, |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3,266,660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974,436,177.00元、放弃认购的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0.00
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38,566股,包销金额为32,212,672.70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比例为
1.6045%。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元。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
200,765.29 |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6,521.9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3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87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4,243.32万元,各项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10,131.88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2,300.00万元;
3、律师费:1,330.19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10.38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70.87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
5.2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
募集资金净额 186,521.97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4.73 |
元
股(按发行人
2022 |
年
月
30 |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2.22元/股(按发行人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
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发行人会计师审计了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966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26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3年1-3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上述相关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重大事项”之“2、发行人2023年1-3月的业绩预计及同比变动情况说明”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 1210281029200166675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 121028102920015314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8110801012502633688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8110801012902634572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90030122000049607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392282306092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401382316357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19810701040888854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19810701040888888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3903007880110000042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3年2月27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
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推荐意见
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保荐代表人:孙小丽、冉成伟
联系人:冉成伟
联系电话:0571-87902572
传真:0571-87901974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孙小丽、冉成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孙小丽:浙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0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京华激光主板IPO项目、三祥新材主板IPO项目、法本信息IPO项目、春晖股份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特电机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海药业2013年度公开增发股票项目及多个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等。
冉成伟:浙商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副总监,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京华激光主板IPO
项目、浙大网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金财互联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及科润股份新三板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涛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公司拟减持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曹马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曹侠淑及众久投资、众邦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
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股东浙富聚沣、浙富桐君以及赖忠义、王钟忆、裘益民、王爱茹承
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
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
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永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通过众久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众久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国强、姚广庆、柴爱武、朱红霞、楼贵东承诺:
对于本人在缙云县众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通过众久投资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通过众久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涛投资(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公司54.88%的股份)就
涛涛车业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知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公司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果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曹马涛(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公司34.76%的股份)就
涛涛车业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知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
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曹侠淑(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公司1.83%的股份,同时通过众
邦投资、众久投资间接控制本次发行前公司5.61%股份)就涛涛车业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知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
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应当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暂停或者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①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①控股股东增持
A.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B.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C.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②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B.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C.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②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A、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
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B、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12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相关方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价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将遵守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若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控股股东中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曹马涛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一旦出现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将遵守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发行人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投赞成票。
本公司/本人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停止转让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本人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此外,本公司/本人也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同时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停止转让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本人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一旦出现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同时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停止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本人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
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3)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曹马涛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
司/本人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本人也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若有)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限售股份。本公司/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本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1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3)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份回购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
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
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树立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的观念,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通过对既定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实,保持在业内的传统优势,积极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客户,以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降低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导致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助力,公司将继续立足主营业务,深耕专业领域与行业市场,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行业地位。
2、相关方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曹马涛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本人特承诺如下:
A、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B、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C、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D、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E、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F、公司发行上市后,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G、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最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A、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C、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公司发行上市后,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F、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最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G、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如出现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具体决策该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怠于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已就稳定股价、信息披露违规等有关事项作出了公开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包括控股股东中涛投资在内的全体股东未履行公
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如未能履行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马涛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
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中涛投资、实际控制人曹马涛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浙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师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涛投资、实际控制人曹马涛、持股5%以上股东曹侠淑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2、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
人/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本人/本公司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平等行
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关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涛投资、实际控制人曹马涛就避免占用公司资金之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我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高守法合规意识。
2、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独立,确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超过正常商业信用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公司
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基于我司/本人或我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所提供使用的资金、公司与我司/本人或我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3、依法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
侵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我司/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未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
而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我司/本人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本公司
股东为中涛投资、曹马涛、众久投资、曹侠淑、众邦投资、浙富聚沣、浙富桐君、赖忠义、孙永、王钟忆、裘益民以及王爱茹。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四)实际控制人曹马涛及配偶承诺
1、本人曹马涛,鉴于本人妹妹曹侠淑于2017年10月向涛涛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2,502万元用于受让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浙江佰奥工贸有限公司、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吕高亮、黄金英的债权合计38,754,418.81元资产包(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并用该笔债权抵销了其及本人对涛涛集团有限公司的负债合计3,791.92万元(曹侠淑3,091.92万元,曹马涛700万元)。为保障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本人在此承诺如下:
若涛涛集团有限公司未如期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致使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就曹侠淑所抵销的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及本人的合计3,791.92万元的债权主张权利,本人愿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资产(除本人所持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3,791.92万元为限承担偿还责任。
2、本人吕瑶瑶,鉴于本人配偶曹马涛之妹妹曹侠淑于2017年10月向涛涛
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502万元用于受让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浙江佰奥工贸有限公司、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吕高亮、黄金英的债权合计38,754,418.81元资产包(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并用该笔债权抵销了其及曹马涛对涛涛集团有限公司的负债合计3,791.92万元(曹侠淑3,091.92万元,曹马涛700万元)。为保障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本人在此承诺如下:
若涛涛集团有限公司未如期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致使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就曹侠淑所抵销的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及曹马涛的合计3,791.92万元的债权主张权利,本人愿以本人名下的资产,以3,791.92万元为限承担偿还责任。
(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承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责任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涛投资、实际控制人曹马涛承诺如下:
若涛涛车业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保管理机构及/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涛涛车业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补缴其就部分员工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及/或住房公积金,或者涛涛车业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社保问题及/或住房公积金问题被主管部门要求承担任何损失或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补偿涛涛车业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的损失,以确保不会给涛涛车业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的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各承诺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