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林逸,作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7次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7次,亲自出席会议7次。另外,本人担任委员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召开了1次、4次及1次会议,本人分别应出席会议1次、4次及1次,亲自出席会议1次、4次及1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着诚信负责和勤勉尽职的原则,经过独立、严谨的调研与判断,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调阅及与公司其他独董的讨论,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1、对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
货业务执业资格,同时也是港交所准许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采用中国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对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与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为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的安排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任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生效至公司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公司管理层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厘定审计费用。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
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2021年度内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5)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3、对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4、对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2022年半年度内以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2)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对2022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等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对公司2022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未通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发展实际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该规划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述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通过现场调研、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重点关注了与董事会议案形成及决议执行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媒体与公司相关的报道,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就有关资讯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沟通交流。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1、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2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举办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最新修订的监管规定,帮助本人提高了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建议和意见,更好的履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
2、其他工作
2022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2年度,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本人期望公司在下一年度里继续保持较高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为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六、本人联系方式
姓名:林逸
邮箱:linyi@china.com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逸2023年3月17日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龚俊杰,作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7次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7次,亲自出席会议7次。另外,本人担任委员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召开了1次、4次及1次会议,本人分别应出席会议1次、4次及1次,亲自出席会议1次、4次及1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着诚信负责和勤勉尽职的原则,经过独立、严谨的调研与判断,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调阅及与公司其他独董的讨论,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1、对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同时也是港交所准许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采用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对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与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为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的安排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任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生效至公司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公司管理层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厘定审计费用。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2021年度内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5)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3、对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4、对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2022年半年度内以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2)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对2022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等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对公司2022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未通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发展实际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该规划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述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通过现场调研、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重点关注了与董事会议案形成及决议执行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媒体与公司相关的报道,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就有关资讯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沟通交流。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1、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2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举办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最新修订的监管规定,帮助本人提高了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建议和意见,更好的履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
2、其他工作
2022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2年度,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本人期望公司在下一年度里继续保持较高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为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六、本人联系方式
姓名:龚俊杰
邮箱:Gongjunjie628@163.com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俊杰2023年3月17日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徐晋诚,作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7次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7次,亲自出席会议7次。另外,本人担任委员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召开了1次、4次及1次会议,本人分别应出席会议1次、4次及1次,亲自出席会议1次、4次及1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着诚信负责和勤勉尽职的原则,经过独立、严谨的调研与判断,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调阅及与公司其他独董的讨论,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1、对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同时也是港交所准许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采用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对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与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为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的安排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任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生效至公司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公司管理层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厘定审计费用。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2021年度内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5)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3、对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4、对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2022年半年度内以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2)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对2022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等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对公司2022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未通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发展实际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该规划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述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重点关注了与董事会议案形成及决议执行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媒体与公司相关的报道,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就有关资讯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沟通交流。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1、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2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举办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最新修订的监管规定,帮助本人提高了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建议和意见,更好的履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
2、其他工作
2022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2年度,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本人期望公司在下一年度里继续保持较高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为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六、本人联系方式
姓名:徐晋诚
邮箱:chunstsui@gmail.com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晋诚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