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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宝: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与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为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的安排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任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生效至公司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公司管理层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2023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厘定审计费用。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

有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2022年度内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六、 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 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独立董事:徐晋诚、林逸、龚俊杰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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