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差异,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非公司主观故意所致,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的202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规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有利于进一步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其诚信记录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申杰峰(签署):______________
陈 军(签署):______________
陈广垒(签署):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