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通达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0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规定,以及《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以适用规范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以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以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在买卖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减持股份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给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公告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前款所规定的股票锁定期为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