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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0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

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即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及对外信

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在获悉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交相关资料,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5.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事项,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除上述标准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还应在交易事项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或子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拟发生信息的一个工作日内,并且应当至少在该事项发生前一个工作日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签署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并应尽量减少: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代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拟发生信息的一个工作日内,并且应当至少在该事项发生前一个工作日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

1.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与公司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以及与公司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关于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六)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如下诉讼、仲裁,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3.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会: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5%以上股东的持股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且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17.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1.预计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

事项;6.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7.中国证监会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人民币100万或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人民币100万或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金额在人民币100万或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6.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被吊销执照等;

8.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4.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使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

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

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

者控制权;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十)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十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分/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及填报的《公司重大信息快报》(见附件一)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公司重大信息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董事会秘书在得到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第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会议形式。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分/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证券事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九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含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报告的有效机制,联络人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事务部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证券事务部应当主动了解、核实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以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当董事会秘书发现或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赔偿损失;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公司重大信息快报

上报公司/部门发生日期
事件名称
事件的简要概述(能够造成未来的经济收入、损失的应充分估计)
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影响概述
部门/子公司初步意见和建议
需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公司分管高管认定
涉及的企业内部部门或个人(职务或工作岗位)
涉及的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
说明1、填报单位可根据事项性质摘要填写本表内容;2、需附有要说明性资料的,请另页附后;另请附所有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分管高管: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上报日期:

公司重大信息汇总简表上报公司:时间:受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要求报出日期:

类型事项名称事项过程描述涉及企业内外部人员和部门涉及金额处理结果
重大事项本月发生的重大信息1、2、
本月之前发生的重大信息处理结果1、2、
本月之前发生的尚在处理中的重大信息1、2、
报批事项本月发生的批准事项1、2、
本月之前批准事项处理结果1、2、
本月之前公司已批准的尚在处理中事项1、2、
其他重大信息1、2、
说明为便于公司集中了解所有重大信息及其执行情况和结果,已填报《公司重大信息快报》的重大信息和报批事项,须在本表中一并上报反映。

分管高管:部门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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