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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期内,中信财务公司与公司合作良好。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2、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在乙方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外币存款参考同期限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进行浮动,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3、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算费用优惠。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5、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6、交易限额

(1)存款服务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服务

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7、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三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3)本协议如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8、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凡因签订及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止2022年底,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44,706.58万元,在其他银行存款余额18,535.08万元,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存款占公司存款余额的88.65%;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54,258.50万元,在其他银行贷款余额328,800.00万元,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贷款占公司贷款14.16%;财务公司未对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贷款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中信财务公司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公司资金收支的整体安排及中信财务公司存款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制定了《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建立了严格的资金风险防范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财务部下设工作组,由财务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公司通过查验中信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审阅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中信财务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风险评估意见如下:

中信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自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龙飞 王明超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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