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和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四川华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诚信良好。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