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
和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和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
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日期及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3年3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