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资料,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以及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总体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的常设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登记及管理工作,并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以及股东、新闻媒体的接待、咨询(询问)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类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的资料,须按《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之规定及/或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之后,方可对外报道或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事项,该等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1、当内幕信息产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地以最快捷的方式(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包括电话、邮件、传真等)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之规定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在获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后,董事会秘书应当要求该等人士填写《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其填写内容进行核实,以确保该等内容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将该等登记表与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予
以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第二十三条 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产生时或获知内幕信息后,故意隐瞒、未告知或未能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主动告知其已知晓该等内幕信息,或者未完成或未能及时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手续,公司除有权要求相关人员补办登记手续之外,如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系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系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则公司保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或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之约定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无论是否已完成登记手续)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果尚未披露的信息或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价发生异动,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规定进行内幕交易而受到公司及有权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之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动,导致本制度之规定与前述规范性文件产生冲突,在本制度相应修改并经审议通过之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该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 职务/岗位 | 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日期 | 登记人 |
1 | ||||||||||||
2 | ||||||||||||
3 | ||||||||||||
4 |
公司简称:安泰集团(A股) 公司代码:600408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长签名: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二: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安泰集团公司代码:600408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注:1、重大事项所处阶段一般分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