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国家公务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八条 ……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第八条 ……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五条 …… | 第十五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邮件、传真或电话的通知方式,并应在会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 |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邮件、传真或电话的通知方式,并应在会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 ……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 (本条款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说明:1、本次修订涉及相应条款的增加、删除,导致原条款序号发生变更,根据变更后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2、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