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免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二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邮件、传真或电话的通知方式,并应在会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通知发出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按以下方式产生: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职权内的事项;
(二)审议股东大会授权审定的事项;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提出的议题;
(四)监事个人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经监事会主席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才能列入会议议程;
(五)所有议题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在会前交监事审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和信函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修改时亦同,未尽事项或与章程等存在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