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京泉华: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8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二零二三年三月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张立品 戚思明 鞠万金

汪兆华 李战功 张礼扬

李茁英 董秀琴 胡宗波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3月 13日

目录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公司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6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3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5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8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 18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9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9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3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29

一、备查文件 ...... 29

二、查询地点 ...... 29

三、查询时间 ...... 29

四、信息披露网址 ...... 29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或京泉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品
预案《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股票或A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承销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英文名称:Shenzhen JingQuanHua Electronics Co.,Ltd.A股股票简称:京泉华A股股票代码:002885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2年11月01日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25号京泉华工业园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立品注册资本:18,143.61万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1月31日)电话:0755-27040133电子信箱:szjqh@everrise.ne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47552R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充电器、LED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线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电子变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光伏逆变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不间断电源、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自有房屋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充电器、LED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线充电电源及其它智

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电子变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光伏逆变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不间断电源、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生产。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发行人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同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将全部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

2022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2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申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3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7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3年3月1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124号《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3月8日止,民生证券收到京泉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人民币435,499,974.90元。2023年3月1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125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5,499,974.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926,836.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573,138.4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089,87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407,483,268.41元。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8名,未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机构获配的金额、比例、价格、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3月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32.01元/股。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价格确定原则,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33.27元/股。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数为13,089,870股,募集资金总额435,499,974.90元,符合公

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符合贵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7号)中关于“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400万股新股”的要求。

(五)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六)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启动时,联席主承销商根据2023年2月17日报送的投资者名单,共向131名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包括截至2023年1月31日剔除关联关系的发行人前20名股东、其他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53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23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机构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21名投资者。

自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报送《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后至询价申购日2023年3月3日(T日)上午9:00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1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远信(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田万彪
5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何慧清
7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魏巍

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京泉华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七)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申购情况

2023年3月3日(T日)上午9:00-12:00,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18份申购报价单,所有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核查,18名申购对象中有5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另外13名申购对象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上述18名申购对象均已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了无关联关系承诺,且均已在民生证券处完成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民生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已全部完成备案,共18名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有效申购价格区间为32.01元~36.20元,有效申购金额为95,430万元。

上述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元/股)
1UBS AG36.202,000
33.889,000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693,280无需
34.694,550
33.6910,400
3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336,000
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35.183,300
5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34.772,000
6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4.189,950无需
32.8021,900
7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定增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3.882,000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2711,000无需
32.2115,630
9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912,000
10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32.652,000
11华泰资管-广州农商行-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32.652,000
12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652,000
13魏巍32.523,000
32.124,000
32.035,000
14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32.332,000
15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332,000
16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2.012,000无需
1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2.012,700无需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013,500

2、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原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27元/股,发行数量为13,089,87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5,499,974.90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03,42659,999,983.02
2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991,88432,999,980.68
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601,14219,999,994.34
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90,68299,499,990.14
5UBS AG2,705,13989,999,974.53
6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定增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01,14219,999,994.34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25,939103,999,990.53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0,5169,000,067.32
合计13,089,870435,499,974.90

(八)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备案情况及关联关系核查

1、适当性管理

本次发行获配的8名投资者均已在民生证券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其中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普通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均为C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定增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专业投资者,上述8名投资者均符合民生证券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可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民生证券相关制度,本次京泉华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级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经对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认为京泉华本次发行风险等级与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相匹配。

2、备案情况

经核查,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用于申购的产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1)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参与申购并获配的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属于私募投资机构,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

(3)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申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5)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关联关系核查

本次发行获配的8名投资者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25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5,499,974.9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926,836.4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20,573,138.41元。

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项目不含税金额(元)
承销及保荐费12,000,000.00
审计验资费471,698.11
律师费1,839,622.64
信息披露费358,490.57
咨询费95,163.95
文件制作费44,339.62
印花税105,101.91
股份登记费用12,348.93
合计14,926,836.49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历城金融大厦5楼510-1室
注册资本290,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U7G7U12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29号28层(实际自然楼层25层)2806单元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2043P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8923126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UBS AG

公司名称瑞士银行(UBS AG)
企业性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
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房东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码)QF2003EUS001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5、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158号2层F区268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薄地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5UT25
成立日期2016年2月1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成立日期2006年6月8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保荐代表人:王虎、王先权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联系电话:021-80508866传真号码:021-80508899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洪军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联系电话:021-23153888传真号码:021-23153500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机构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王萌、李童、赵垯全、李明昕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9层、11层联系电话:010-50867666传真号码:010-56916450

(四)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机构负责人:梁春签字会计师:何晶晶、易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联系电话:010-58350011传真号码:010-5835000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其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股)
1深圳远致富海高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6,220,76614.45%-
2窦晓月20,834,27511.48%-
3张立品20,834,27411.48%15,625,705
4鞠万金6,874,3803.79%5,155,785
5程扬6,874,3453.79%-
6汪兆华5,846,8053.22%4,385,104
7张礼扬5,793,8493.19%4,345,387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768,9002.63%-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高端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232,4071.78%-
10李战功2,953,5901.63%-
合计104,233,59157.45%29,511,981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股)
1深圳远致富海高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6,220,76613.48%-
2窦晓月20,834,27510.71%-
3张立品20,834,27410.71%15,625,705
4鞠万金6,874,3803.53%5,155,785
5程扬6,874,3453.53%-
6汪兆华5,846,8053.01%4,385,104

注:上述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以2023年1月31日止的《不含信用账户合并名册全体前N名》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形,结合本次发行获配情况估算,实际以股权登记日登记后结果为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18,143.61万股(截至2023年1月31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19,452.597万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张立品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公司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河源新能源磁集成器件智能制造项目以及补

7张礼扬5,793,8492.98%4,345,387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768,9002.45%-
9UBS AG4,042,7312.08%-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高端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232,4071.66%-
合计105,322,73254.14%29,511,981

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产品技术水平、提升公司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其他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产生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也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东方投行认为:

(一)京泉华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定价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三)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四)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法定实施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过程中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施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

吴健飞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 虎 王先权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代行): ________________

景 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3月 13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 3月 13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 萌 李 童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赵垯全 李明昕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乔佳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023年 3月 13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2316号、大华审字[2021]004767号和大华审字[2022]003981号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梁 春

签字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何晶晶 易 群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 3月 13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24号、大华验字[2023]000125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梁 春

签字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何晶晶 易 群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 3月 13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

联系人:辛广斌

电话:15099926627

三、查询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09:30-11:00,14:00-16: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3月 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