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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牌集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2023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8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

(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公正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事务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或视重要程度需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对外报道和传送。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管理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见附件1),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事项需要时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其中,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泄露,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信息公开披露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2),并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并对外披露。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由董事会负责。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注:

1.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2.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 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7.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 ;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 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 *所属单位 *职务*关系类型*亲属关系人姓名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1.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内幕交易。

3.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4.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5.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函

致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任何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2.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人)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3.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

4. 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6.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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