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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06号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6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暨其所持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称,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与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集团”)合同纠纷一案,(2022)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

执行人湘江集团于2023年2月 28 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中院责令王迎燕、徐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2)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2022)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如下:被

告王迎燕、徐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权129,945,532.1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确认原告对被告王迎燕持有的美尚生态50,294,229股股份、被告徐晶持有的美尚生态5,317,796股股份享有质押权、优先受偿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0元、担保费114,972.8元,案件受理费1,191,527.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58,958.3元,被告共同承担837,569.36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函询并披露湘江集团、王迎燕、徐晶有关回复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以下问题:

1. 请详细说明(2022)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及被告名称、原告起诉时间、诉讼请求、法院就有关事实的认定和判决情况,民事判决书的具体生效日期等,并报备民事判决书。

2. 2021年2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与湘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同日,王迎燕与湘江集团签署了《表决权

委托协议》。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函暨延期回函的公告》显示,湘江集团于2021年4月26日代王迎燕清偿债务合计129,945,532.11元,王迎燕将其持有上市公司50,294,229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徐晶将其持有上市公司5,317,796股

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质押给湘江集团。湘江集团认为,王迎燕、徐晶已经触发前述相关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形。请结合以上诉讼的起诉时间、具体事由、判决等情况,具体说明2022年4月22日至回复本关注函之日,与湘江集团履行前述相关协议的进展情况及是否存在障碍,相关协议是否继续推进。如控制权转让有关协议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请说明有关决策的具体时点(如适用),协议各方是否存在纠纷,前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予以必要的风险提示。

3.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3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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