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3-009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3号)同意,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04,166,666股,发行价格为48.00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6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125,768.1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7,874,199.89元。2021年4月16日,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23249号《验资报告》。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已于2023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华润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润鹏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华润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16200100104283207 |
润鹏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960821410858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甲方1: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华润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润鹏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或“中金公司”)
上述“甲方1”、“甲方2”及“甲方3”合称“甲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6200100104283207,
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55960821410858,截至2023年3月16日,专户余额均为0万元。专户仅用于华润微电子深圳300mm 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以及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统称为“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先勇、王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12、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