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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8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陈平贵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肯能源”)于2022年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公司控股股东陈平贵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拟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039,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

截至目前,上述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目前,陈平贵先生未减持本公司股票。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陈平贵限售股份32,895,00016.366700.0000
无限售股份00.000032,895,00016.3667
合计32,895,00016.366732,895,00016.3667

(注:上述数值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 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陈平贵先生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1.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贝肯能源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2.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况。

三、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陈平贵先生股份减持实施情况均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督促了上述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陈平贵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进展的书面文件《股份减持计划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0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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