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通过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和业务能力的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其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同意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会前收到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文本,资料详实。通过该议案的初步阅读,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有利于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提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特此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