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3-022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791,122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6%。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101,512.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320,308,940.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95.0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837,410,452.78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32.26%。另外,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事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791,122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6%。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中案件序号。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105 | 2023.2.8 | 李宗波、黄婷婷 | 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91,1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责。 | 791,122.00 | 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来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皖1122民初545号,该案件已于2023年3月16日开庭审理。 |
小计(公司作为被告) | 791,122.00 |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于2022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于2022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4);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5);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101,512.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320,308,940.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95.0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837,410,452.78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32.26%。另外,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17 | 2021.03.25 | 四川青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15,153,100.46元、支付逾期违约金454517.14元及直接和间接损失5,836,966.16元 | 21,444,583.76 | 2021年4月30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2542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工程款20,010,635.0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企业管理费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2,126,494.47元,鉴定费691,055.78元。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63,644.70元,由原告负担7,260.7元,由美尚生态负担156,384元。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原告上诉状,2022年8月31日签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年2月8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川民终128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35 | 2021.12.27 | 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潘乃云、 | 解除股份认购 | 1、判令解除被告一与第三人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股份认 | 347,076,768.51 | 2022年2月14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签收法院传票,案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限公司 | 王勇、王少飞、柴明良、周连碧、蒋青云、张洪发、赵珊、钱仁勇、赵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合同纠纷 | 购合同》,并要求被告一立即向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股份认购款人民币 309,999,994.20元并支付利息(自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缴股份认购款之日起,以309,999,994.2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 4.31% 计算至实际清偿至日,暂按 2019 年3月7日算至2021年11月30 日利息为37,076,774.31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347,076,768.51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被告十四、被告十五、被告十六对被告-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 件于2022年8月16日开庭交换证据,于2023年2月15日审理终结,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签收《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驳回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短信签收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 | ||||
60 | 2022.3.4 | 锡山区东北塘吴志鹏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3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 | 13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于2022年4月19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 |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短信签收(2023)苏0211执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 |
建材经营部 | 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821号;2022年5月27日公司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3万元及利息损失。 | 扣划美尚生态银行存款人民币133,322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短信签收《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华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
76 | 2022.5.13 | 赵小伍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耀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判决金点园林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用3,538,301.8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38,301.8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率自2020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美尚生态对前述劳务费用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决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劳务费用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3,538,301.86 |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川0123民初1804号。公司于2023年3月7日获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小伍工程款4,614,472.36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赵小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90 | 2022.12.1 | 北京市博澳东亚幕墙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9302098415202102088564 | 1,0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签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 | 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快递签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11执1036号《执 |
工程有限公司 | 纷 | 52651的票据金额1,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6元,由被告承担(该部分已由原告预付, 如被告未自愿履行,本院不退,由原告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 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美尚生态银行存款人民币1,079,727.17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短信签收《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华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
93 | 2022.11.22 | 武进区嘉泽李反修草绳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10,000元,并承担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110,000.00 | 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0427号。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金额110,000元及利息。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于2021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54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1055 号),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正在被立案调查中。
3、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4、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5、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的相应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