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集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依据《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信息披露的流程、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控制风险,促进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一) 两地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以下统称“两地交易所”)。

(二) 两地上市规则:指《深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三) 披露信息:两地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需要持续披露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以及公司治理信息、股东权益及其变动信息;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需要定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事项。

(四) 重大信息/重大事项: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 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两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七) 信息披露相关部门: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部各职能部门,下属附属公司。

(八)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九)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及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两地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证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作为在深交所和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司,公司应同时满足两地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规定及要求。当两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公司应以较严格者作为适用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两地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澄清公告。对于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如果重要的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避免任何人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两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两地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两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及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等应当在两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其他根据两地交易所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根据两地证券监管机构、两地交易所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如需),暂缓或者免于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交所上市规则》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交所上市规则》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深交所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联交所公布的公告文稿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两个版本。同时采用英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两地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有关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息披露由承销机构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另行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深交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二)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根据深交所要求编制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根据联交所要求编制的半年度报告;

(三)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五)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报告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网站进行披露的时间应不晚于在两地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预计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差异情形,应当按两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两地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两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除定期报告、证券发行文件等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与相关审议程序必须符合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两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 除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及

(二十九) 两地证券监管机构、两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两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两地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债券融资工具涉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四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五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五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五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两地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两地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 公司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可代行其职责。

(十) 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十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姓名:吴三强

职务: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电话:(86 755)2669 1130

传真:(86 755)2682 6579

电子信箱:ir@cimc.com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信息披露文件的起草,协调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的分工事项,反馈两地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回复两地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亦负责董事、监事的日常联络,承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的起草和汇总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亦负责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出席情况、签署会议决议等履行职责情况,并负责保管有关记录。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代为起草、整理部分相关披露文件。

第五十七条 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数据及与信息披露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或机制,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并将信息披露负责人员的联系资料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联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按中国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总裁工作报告、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主要产品产销量数据、担保、重大投资和成本情况,决算、预算和资本开支计划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关于临时报告事项披露的相关内容和标准。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附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附属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出席情况、签署会议决议等履行职责情况,并负责保管有关记录。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及其他知情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 应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两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任一情形时,相关负责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第七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与发布工作流程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流程如下:

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的重大事项或由下属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和安排下,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起草临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

与披露信息相关的职能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上报两地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机构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信息披露公告稿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两地交易所或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进行披露,或认为有必要,需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送两地交易所进行披露。在此过程中,每一个审阅和复核环节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八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流程如下: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要求,经过与管理层的沟通之后,汇集整理由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财务管理部会计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最终完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审阅后,同时经主要职能部门对相应部分进行复核并修改,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每一个审阅和复核环

节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定期报告草案及时编制完成任务;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送达监事会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最后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或授权公司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

(三)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

(四)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或董事长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案以及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等披露信息文件由董事签字或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两地交易所或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如需)。并且要保证信息披露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和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两地交易所的法规、规则和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时点内完成。属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应符合交易商协会相应的时间要求。

第八十三条 得到两地交易所确认后,在两地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A股披露信息文件发给相关媒体(如需)、上传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并需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责任人确认文件的接收完成,将H股披露文件上传至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并将披露文件上传至公司网站。

属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应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通过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它渠道进行披露。

第八十四条 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必须与交易最终确定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监事会议决议文件、披露的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相关附件、文件审核单等)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对相关文件、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八十八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第八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或者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其中,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九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九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第九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换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九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与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接受投资者调研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应对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与本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后立即向两地交易所或交易商协会报告并提供传播证据。公司无法判断媒体信息是否为传闻的,应立即咨询两地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在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两地交易所或交易商协会的

要求编写澄清公告。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就传闻是否属实发表明确意见。确有充分理由无法判断传闻是否属实的,公司应说明前期核实的情况、公司无法判断的理由及公司有无进一步核实的计划等。

第一百零三条 因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原则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说明相关事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因媒体、证券分析师误解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对媒体、证券分析师纠正情况进行说明,并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因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明确表明公司立场和观点,谴责相关行为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相关澄清公告外,还应将其刊登于两地交易所网站(www.szse.cn,www.hkexnews.hk)的指定栏目,对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影响的还应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发生需要公告的临时事项而未报告的或报告事项不真实、不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符规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参照《中集集团责任事件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关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参照《中集集团责任事件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关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或错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参照《中集集团责任事件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关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先行知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转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视情况决定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处理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两地证券监管机构、两地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