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葫芦娃 公告编号:2023-011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或“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资金募集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40,100,000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19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208,119,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151,039,652.23元。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246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坐扣承销佣金人民币35,000,000.00元后的余额人民币173,119,000.00元已于2020年7月3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以下募集资金专户:本公司在招商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开立的955109158888888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50,000,000.00元;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开立的266283924645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41,039,652.23元;本公司在交通银行海口大同支行开立的461899991013000162322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82,079,347.77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金额 |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 | 955109158888888 | 50,000,000.00 | 38,044,111.05 |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 | 266283924645 | 41,039,652.23 | - |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海口大同支行 | 461899991013000162322 | 82,079,347.77 | - |
海南葫芦娃药业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 | 267534733785(注) | - | 922,757.69 |
合计 | 173,119,000.00 | 38,966,868.74 |
注:因本公司“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部分工作通过全资子公司海南葫芦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葫芦娃”)实施,为使得本公司置换前期自筹投入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使用与业务开展相适应,于2020年9月30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实施主体由本公司调整为海南葫芦娃。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海南葫芦娃在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开立了银行账号为267534733785的募集资金专户。本公司、海南葫芦娃、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于2020年10月9日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将原先在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266283924645的募集资金余额转至海南葫芦娃新开立的267534733785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15,103.97(注1)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1,250.46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20年: 8,344.90 2021年: 2,414.23 2022年: 491.33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净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儿科药品研发 | 儿科药品研发 | 5,000.00 | 5,000.00 | 1,227.75 | 5,000.00 | 5,000.00 | 1,227.75 | (3,772.25) | (注2) |
2 | 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 | 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 | 4,103.97 | 4,103.97 | 4,020.11 | 4,103.97 | 4,103.97 | 4,020.11 | (83.86) | (注2)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 | 6,000.00 | 6,002.60 | 6,000.00 | 6,000.00 | 6,002.60 | 2.60(注3) | 不适用 |
合计 | 15,103.97 | 15,103.97 | 11,250.46 | 15,103.97 | 15,103.97 | 11,250.46 | (3,853.51) |
注1:募集资金净额系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的金额。
注2:儿科药品研发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类项目,研发进度受多重因素影响,从而无法准确评估,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未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预测;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非独立运营项目,亦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类项目,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无法定量评估,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仅就项目进度进行说明(预计分三年实施)。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续)
注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承诺投资人民币6,000.0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人民币6,002.60万元,差异人民币2.60万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继续投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914,870.0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第9151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实施完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三年实现效益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三年实现效益情况如下: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 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 | 承诺效益 |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 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1 | 儿科药品研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注1 |
2 | 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注2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注3 |
注1:儿科药品研发项目旨在保持公司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投入小儿麻龙止咳平喘颗粒、小儿化积颗粒等药品研发项目能够强化公司在儿科药品领域优势地位,丰富公司新药储备,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该项目前期未承诺收益,相关研发项目尚未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注2: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提升产品销量,扩大市场辐射范围和销售终端覆盖面,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认知度,树立公司中国儿童健康守护者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整体竞争力;提升公司营销网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营销队伍力量、提升营销覆盖广度与深度,并通过建设内部营销数据中心、建设区域营销中心,提升公司营销队伍的专业性及有效性。该项目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注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增加了公司运营资金,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缓解公司持续发展面临的资金需求压力,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该项目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六、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八、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前次募集资金人民币112,504,563.24元,累计收到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金额人民币431,779.75元,前次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为人民币38,966,868.74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25.80%。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系相关投资项目仍在进行中,剩余募集资金将在后续期间继续投入儿科药品研发及营销体系建设项目。
九、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