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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3-012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独立董事谢岷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谢岷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谢岷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由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志坚已于2021年4月辞职且公司未补选独立董事,本次谢岷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以及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谢岷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后方能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职前,谢岷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谢岷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谢岷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邢良文先生和吴振强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邢良文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吴振强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须提交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两名独立董事。

三、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辞职报告;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邢良文,男,1963年出生,本科,致公党员。曾任广州黄埔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部部门经理。现任广东丰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广州丰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兼任广东省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广东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专家、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广州广电运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广东省审计厅第六届、七届特约审计员,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公咨委委员、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审查委员会委员,粤港合作促进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人才及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广州会计师公会理事,广州市财政会计学会理事,广东省教育审计协会会员。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披露日,邢良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吴振强,男,1963年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生物与化学工艺学系研究助理,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广州数园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导。兼任江门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披露日,吴振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

戒对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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