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订、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采用净利润及营业收入,上述指标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有效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公司设定的考核目标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现状、行业发展状况及未来战略规划等综合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定合理,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汪维云 陈利民 林国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