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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基于上述情况,考虑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和主营业务的发展,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

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三、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违规担保情况。

四、对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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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霞 蔡少河 王双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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