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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70号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所”)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你公司预约的年报披露日为2023年4月29日。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进行核实并做出书面说明:

1. 公告显示,中兴财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 3次、监督管理措施2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1次。5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1次;你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拟任签字注册会计师陈鹏202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项目质控复核人孟晓光近三年未复核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请你公司:

(1)结合项目组主要成员过往审计业务经验、对公司及行业审计业务熟悉程度、项目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收费等因素,详细说明你公司聘任中兴财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原因,中兴财所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你公司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能力。

(2)结合年报披露时间、项目人员及工作时间安排等,说明中兴财所是否有充分时间保证年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是否有充足时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相关审计计划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

请中兴财所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 请你公司就2022年审计机构聘任事项,说明与中兴财所的沟通筹划过程及决策过程、相关推荐人(如有)、推荐人与中兴财所及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你公司与中兴财所及年报审计项目组成员是否就审计意见等作出约定或其他安排,是否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形。

3.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为你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希格玛所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含“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无法确认子公司冉十科技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以及“远期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审计受限”等事项,根据你公司2023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前述

相关事项较2022年三季报问询函回函无进一步进展,目前正在与相关机构洽谈,若公司2023年披露2022年报时仍未消除上述事项,则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1)请你公司说明希格玛所不再担任你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的事项与你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是否存在关联,你公司与希格玛所前期沟通是否存在争议及具体存争议的事项。

(2)请中兴财所说明是否已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涉及的内容及范围进行充分的了解与评估,并结合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说明是否充分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面临的终止上市风险,是否与前任审计机构希格玛所就上述问题及风险情况开展必要的沟通,若是,请详细说明沟通的具体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 请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本次聘任中兴财所采取的评估程序,说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是否勤勉尽责。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 3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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