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在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白照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三人,实际参会监事三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监事两名,监事马蔚华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报告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报告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董事局对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截至监事会提出本意见时止,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全体监事承诺《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所披露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而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