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拟订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拟订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了外部宏观经济形势、公司未来发展、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拟订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订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体现了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本人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