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苏公W[2023]E1040 号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泰祥股份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泰祥股份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泰祥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泰祥股份董事会编制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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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泰祥股份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泰祥股份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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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无锡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