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2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