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格力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及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
2020年,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时,是基于在正常、稳定的国内外政治经营环境前提下,结合公司行业地位、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战略等实际情况对上市进程的合理预期,确定了此前的行权时间安排。但受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此前行权时间安排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员工的稳定性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保护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拟调整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期权行权时间。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激励计划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关于调整行权时间
调整前: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年1月6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授予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授予期权 第四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 第五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于2020年1月6日后2020年11月25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授予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四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五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六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7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8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调整后: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年1月6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授予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首个公开交易日(以下简称“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 第四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 第五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于2020年1月6日后2020年11月25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
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授予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四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五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 第六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2、关于调整激励计划有效期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8年。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年。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三、本次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审议程序及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是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公司实际业务推动及发展确定的,能够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拟修订的行权时间和有效期内容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行权时间和有效期作出调整。本次调整不存在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拟修订内容等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事项。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导致加速行权,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 黄建飞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