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博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本金18,500万元及罚息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和赵笠钧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938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借款18,500万元及罚息;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律师费20万元、财产

保全费5,000元;

3、汇金聚合、赵笠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汇金聚合、赵笠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徽商银行北京分行追偿;

5、驳回徽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6,030元,由公司、汇金聚合、赵笠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笔债权已参与公司重整,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938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