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董事对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债权债务类型 | 形成原因 |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期初余额(万元)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期末余额(万元) |
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其他应收款 | 是 | 8.28 | 8.28 | |
福建三明绿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其他应收款 | 是 | 11.00 | 11.00 | |
福建三明绿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收账款 | 否 | 21.53 | 21.53 | |
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收账款 | 否 | 690.66 | 690.66 | |
永安市笔架山陵园管理所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收账款 | 否 | 0.50 | 0.50 |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12,6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494.54万元,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6%。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解除上述担保责任。
(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独立董事将督促公司尽快收回其他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2022年,公司未审批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二、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便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
三、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2022年度经营情况和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拟定的,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