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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工业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但2022年疫情反复导致部分客户项目出现延期或暂停的情况,同时由于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等因素导致公司2022年在营收及净利润的表现出现了预期外的下降,结合目前行业发展特点和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公司新一期激励计划中,从长远利益出发,对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在兼顾激励与约束对等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有助于充分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及发展潜力,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此背景下,公司选取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

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情况和市场占有能力的重要标志,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2024年、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不低于20%、44%、73%。上述业绩目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0,000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进行滚动使用。上述事宜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0,000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进行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90,000,000元(包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六、关于对美国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美国映翰通网络有限公司增资是为了增强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助力海外市场的拓展,提升公司在海外市场的品牌形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海外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由于美国映翰通网络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增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美国子公司增资。

独立董事:任佳、王展、周顺祥

2023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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