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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署《管道天然气代输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管道天然气代输框架协议》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关联方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方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签署《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钟超凡

夏云峰

戴 静

2023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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